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輔宣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湯雅玲、呂宛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輔宣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湯雅玲 代 理 人 林佳真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呂宛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一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附註: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約一萬元,並應提出相對人之父呂文祥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歿者亦應提出除戶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說明相對人有無子女) 。又本件訴訟費用未逾三千元,聲請人得由代理人依民事事件扶助律師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2項規定,逕向分會申請代為墊付相關訴訟費用,或於代理人自行代墊後向分會申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書 記 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