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原 告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昆熹 被 告 潘書盈 呂宗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6月2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