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正園、鍾正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原 告 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園 被 告 鍾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 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1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7,54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 已於112年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卷第1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