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詹斯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詹斯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陳佩瑩 附表:股票 112年度除字第00017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國璽幹細胞應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 002 國璽幹細胞應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