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詹庭禎、韓孟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3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 務 人 韓孟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5,1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韓孟庭於民國111年05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5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26日起至民國114年05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30日止累計162,588元正未給付,其中158,213元為本金 ;3,675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韓孟庭於民國110年01月05日向債 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1月05日起至民國117年01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86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30日止累計322,594元正未給付,其中317,029元為本金;4,772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731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8213元 韓孟庭 自民國113年7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8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17029元 韓孟庭 自民國113年7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86%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