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佳曉、劉妍榛即胡聖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5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妍榛即胡聖珮 劉孟涵 李俊泓 一、債務人劉妍榛即胡聖珮、劉孟涵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8,1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劉妍榛 即胡聖珮、李俊泓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33,890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妍榛即胡聖珮於民國99年至109年間向聲 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5筆,合計新臺幣(下同)487,995元,其 中(1)額度80萬元,邀同債務人劉孟涵為連帶保證人,約定 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10筆,合計254,105元。(2)額度100萬元, 邀同債務人李俊泓為連帶保證人,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5筆 ,合計233,890元。(二)上開借據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 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按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113年09月18日)本借款利率加年 率1%固定計算。(三)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四)詎債務人劉妍榛即胡聖珮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金額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劉孟涵及李俊泓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郭怡君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5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8194元 劉妍榛即胡聖珮、劉孟涵 自民國113年04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128194元 劉妍榛即胡聖珮、劉孟涵 自民國113年0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002 新臺幣233890元 李俊泓、劉妍榛即胡聖珮 自民國113年04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2 新臺幣233890元 李俊泓、劉妍榛即胡聖珮 自民國113年0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8194元 劉妍榛即胡聖珮、劉孟涵 自民國113年05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33890元 李俊泓、劉妍榛即胡聖珮 自民國113年05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