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13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劉威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士寬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是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依強制執行法第5 條第3 項規定,固得續行強制執行,但債務人於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者,無當事人能力,法院無從命為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236 號裁定 可資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係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1日執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439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 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早於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前之112年10月27日死亡等情,有民事強制執 行聲請狀、上開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正本、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紙在卷可稽。是揆諸首揭說明可知,債務人既已於112年10月27日即本件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 ,聲請人於債務人死亡後始對其聲請強制執行,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強制執行,無從命聲請人為補正,是認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異議,並繳納裁判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