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6 日
- 當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闕源龍、錢宇飛、蔡佩妤、蔡文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代 理 人 錢宇飛 相 對 人 蔡佩妤 關 係 人 蔡文松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關於「動產」之記載,應予更正為「不動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 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