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徐莉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徐莉雅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致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致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本判決附表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 司催字第30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1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 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本判決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徐佩鈴 本裁定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