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林祺朋、哈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吳紹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林祺朋 相 對 人 哈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紹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9萬7,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依勞動 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規定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連同 證物資料二份俾以送達勞動調解委員,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