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鍾秉為、熊嗨星樂園股份有限公司、黃昱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鍾秉為 被 告 熊嗨星樂園股份有限公司竹北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黃昱昇 訴訟代理人 廖宗德 張霈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24 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