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5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藍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藍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莊涵云 債 務 人 徐浩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665,9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 編號 請 求 本 金 (新台幣) 利 息 起 迄 日(民國年月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1 441,604元 112.7.18~清償日止 6.5 自民國112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20,967元 113.1.18~清償日止 6.46 自民國113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 169,833元 112.7.19~清償日止 6.5 自民國112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4 33,511元 112.12.19~清償日止 6.51 自民國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