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01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廖宏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文馨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於昱利商行之薪資債權,經查債務人已退保,另加保於福和生鮮農產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在地在新北市土城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