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896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送達代收人 黃淳蘭 住○○市○○區○○路○段000號5樓債 務 人 凃雅婷 住○○市○○區○○○街00巷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清償債務之強制執行,惟查執行標的係在臺南市東區(債權人雖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安極思科技有限 公司之薪資債權,因債務人已自該第三人處退保,不予執行)。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