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建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鑫益強營造有限公司、陳光進、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賴興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15號 原 告 鑫益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進 被 告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興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46萬2,000元,經本院先後以通知和裁定命原告補繳,原告收受送達後仍未於補正期限內補繳,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