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彭紹杰
- 代理人
- 李麗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75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3年1月16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01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繼承、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
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最高學歷。
四、請說明現與何人同住?
五、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
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
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陳報保
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退休金
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及獎金明
細表,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
陳報每月薪資、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八、請說明聲請人之父親為何有永旺工程行之團體保險資料?聲
請人之父親為00年0月出生,現年約48歲,有何不能維持生
活之情事?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父親扶養費用數額(若未實
際支出扶養費,則不得列入)?扶養義務人共幾人及各自分
擔比例?並提出相關證明(如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
、家族系統表。聲請人如無法提出有給付扶養費10,000元之
證明及必要性,請陳報同意自行刪除此部分支出為0元。
九、聲請人陳報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創鉅有限合夥為有擔保
債務,擔保物為機車,請提出該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
機車之現值?債權人是否已取回受償?拍賣不足額或預估不
足受償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十、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數額?
十一、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更生程
序仍應補正。
十二、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
登記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工登記查詢資
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附錄: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
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
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
動狀況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