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林佳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佳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再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 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82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3年1月23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凃庭姍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5,5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繼承、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AEY-9111、877-JGC 車輛現值各為多少?分別設定抵押予何債權人?該債權人是否已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預估不足額為多少?並就上開事項提出證明文件及汽機車行照影本。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說明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聲請人之2名子女現與何人同 住?2名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為何人?聲請人與前配偶各自負 擔2名子女扶養費數額各為多少?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退休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八、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及獎金明 細表,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每月薪資、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九、聲請人原先任職於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每月平均 收入約36,829元,自該公司離職之原因為何?又聲請人現任職於匯林企業有限公司,原先投保薪資為26,400元,現為何調整為部分工時11,100元?聲請人改從事較低薪資工作之原因?如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低於基本工資,請說明為何未尋找其他工作或兼職提高收入?並就上開事項提出證明文件、最近1個月之診斷證明書。 十、請說明聲請人之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母親扶養費用數額(若未實際支出扶養費,則不得列入)?扶養義務人共幾人及各自分擔比例?並提出相關證明(如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家族系統表。聲請人如無法提出有給付母親扶養費5,000元之證明及必要性,請 陳報同意自行刪除此部分支出為0元。 十一、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支出為負數,且差額達數萬元,請據實說明差額部分如何負擔?倘開始進行更生程序,何以負擔每月更生還款方案?請勿以撙節開支為由,應具體說明資金來源及數額,如無法說明,請修正收入或支出情形。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數額? 十三、請具體說明積欠本件債務之原因。 十四、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工登記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附錄: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 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 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