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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陳麗芬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佳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82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更生程序,有本院113年1月23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5,59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繼承、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
    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說明聲請人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AEY-9111、877-JGC
    車輛現值各為多少?分別設定抵押予何債權人?該債權人是
    否已取回拍賣?拍賣不足額、預估不足額為多少?並就上開
    事項提出證明文件及汽機車行照影本。
四、請說明最高學歷。
五、請說明聲請人現與何人同住?聲請人之2名子女現與何人同
    住?2名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為何人?聲請人與前配偶各自負
    擔2名子女扶養費數額各為多少?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
    保險費金額?並提出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請
    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內容需包含解約金數額,並陳報保
    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津貼、補助、退休金
    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最近6個月之薪資單及獎金明
    細表,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
    陳報每月薪資、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各為多少?
九、聲請人原先任職於恆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每月平均
    收入約36,829元,自該公司離職之原因為何?又聲請人現任
    職於匯林企業有限公司,原先投保薪資為26,400元,現為何
    調整為部分工時11,100元?聲請人改從事較低薪資工作之原
    因?如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低於基本工資,請說明為何未尋
    找其他工作或兼職提高收入?並就上開事項提出證明文件、
    最近1個月之診斷證明書。
十、請說明聲請人之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聲請人每月
    實際支出母親扶養費用數額(若未實際支出扶養費,則不得
    列入)?扶養義務人共幾人及各自分擔比例?並提出相關證
    明(如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家族系統表。聲請人
    如無法提出有給付母親扶養費5,000元之證明及必要性,請
    陳報同意自行刪除此部分支出為0元。
十一、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每月收入
      扣除支出為負數,且差額達數萬元,請據實說明差額部分
      如何負擔?倘開始進行更生程序,何以負擔每月更生還款
      方案?請勿以撙節開支為由,應具體說明資金來源及數額
      ,如無法說明,請修正收入或支出情形。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每月可負擔還款之數額?
十三、請具體說明積欠本件債務之原因。
十四、請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
      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
      登記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工登記查詢資
      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附錄: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      
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
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
    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
    動狀況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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