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九园國際有限公司、洪孟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8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森睿 被 告 九园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孟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參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九园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九园公司)分別於民國109年9月29日及110年6月23日邀同被告洪孟暄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及400,000元,均約定借款期間為5年,而分別自109年9月29日至114年9月29日止及110年6月23日至115年6月23日止,均分60期, 依年金法計算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利息採分段式利率計算,即各自109年9月29日至110年6月30日止及110年6月23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均依中央銀行專案融通利率加碼週年利 率0.9%機動計收,以及各自110年6月30日起至114年9月29日止及110年12月31日起至115年6月23日止,均依原告公告之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66%機動計算按月計 付(目前均為週年利率3.25%),如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 不履行時,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 加付違約金;另依約定書第5條、第6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本息時,其借款視同全部到期。詎被告九园公司自112年9月23日起即均未依約還款,尚積欠如聲明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屢經催討未果,依約即喪失期限利益,上述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上開積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洪孟暄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經其提出約定書、借據、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催告回執聯等件影本為證,並有本院查詢之原告存款利率表可佐;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林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