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鑫益強營造有限公司、陳光進、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賴興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告 鑫益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進 被 告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興之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