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吳曾秀梅、曾世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2號 原 告 冠丞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曾秀梅 被 告 曾世吉 曾許秀珠 曾宗暘 曾振翔 曾竣尉 曾崇德 曾秋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世吉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3,197元【計算式:(377地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元×825.3平方公尺×1/20=107,289元)+(383地號:公告土地現值每 平方公尺2,600元×539.91平方公尺×=70,1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387地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元×916平方公尺× 1/20=119,080元)+(389地號: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600 元×128平方公尺×1/20=16,640元)=313,19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 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白瑋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