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陳玉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8號 原 告 陳玉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崴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玖萬陸仟柒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