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張文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張文謙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2月6日公告於本院 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徐佩鈴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X-2518-2 1 836 002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X-3479-2 1 58 003 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X-4311-3 1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