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陳美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陳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2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白瑋伶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2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 1000 2 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 1000 3 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 1000 4 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 1000 5 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 1000 6 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0NX0000000-0 1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