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盧嘉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盧嘉生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高嘉彤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14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350 002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1 105 003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1 68 004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0 1 104 005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0 1 125 006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1 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