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林宝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林宝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68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魏翊洳 附表: 附表:股票 113年度除字第19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 1000 002 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