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一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郭杞堂律師 盛枝芬律師 被 告 昌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竹市○○路一三八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律師 陳恩民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 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張松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李桂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