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四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四八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偉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住新竹市科學工業園區○○○○路二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鳳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