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七十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七十五號 原 告 竹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金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固德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叁萬玖仟叁佰貳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壹 萬柒仟玖佰捌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佰玖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壹 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仟壹佰叁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李承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蔡雅蕾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