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二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二七七號 原 告 新竹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吳宏山律師 被 告 佳成飼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日起至九十年六月十三日止,向原告訂購 紅白麩皮等產品,貨款金額計新台幣(下同)二十一萬六千二百十元,惟被告僅 支付十一萬六千二百十元,餘款十萬元拒不付款,而以第三人卓男志簽發之二紙 無效本票以代交付,為此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並提出 與所述相符之銷貨單影本二十五紙、對帳單影本二紙、存證信函及回執各一份、 本票影本二紙等為證。被告對於確有積欠原告上開貨款之事實並不否認,僅稱: 第三人卓男志係原告訴訟代理人之弟,卓男志向其借款十萬元,並稱用以抵扣六 月份之貨款,故其主張以卓男志交付之二紙本票抵扣積欠貨款云云;惟查,縱被 告所稱其與第三人卓男志間之借款屬實,亦係其與卓男志之借貸關係,與原告無 涉,被告尚不得主張以卓男志之借款抵扣積欠原告之貨款,是被告所辯於法未合 ,尚不足採。從而,原告請求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林南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五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