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三○○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王嘉麒 被 告 英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雷雅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洪儷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