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竹小字第五八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郭慧珍即愛貝兒精品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利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 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委由原告承作保全防護服務,約定每月服務費用為新台幣(下同 )三千一百五十元,契約期間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二 十二日止,被告竟於契約期限屆至前片面違約,致使原告支出拆除保全器材之費 用三千元,依照兩造所定保全服務契約書第十七條規定,該筆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為此依據前述約定,訴請被告應給付拆除費用三千元,及自言詞辯論終結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 三、原告之前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保全服務契約書及系統客戶拆機申請單各一件為證, 核屬相符,應堪信其主張為真實。 四、按「本系統之設計、安裝所需消耗材料及人工費用,或因甲方(即被告)要求變 更工程所需之費用應由甲方負擔,其金額由甲乙雙方按實際需要議定。因甲方中 途毀(解)約而致乙方拆除器材之費用三千元,亦應由甲方負擔」,兩造所定契 約書第十七條約定甚明,本件被告在契約存續期間中途解約,自應負擔拆除費用 三千元,從而,原告依據前述約定,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三千元,及自言詞辯論 終結翌日即九十年六月二十三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假執行之宣告: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雷雅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洪儷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