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六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樹泉 被上訴人 東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禁止林樹泉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林樹泉係從事代書業務,並非律師,且向上訴人 收取第一審報酬新臺幣( 下同 )六萬元、第二審報酬八萬元,業據其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陳明在卷,且有民事聲明狀一紙附卷可稽,是為避免非律師而實際執行律 師業務,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爰禁止林樹泉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陳國成 ~B法 官 王鳳儀 ~B法 官 王佳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