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間因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七號 上 訴 人 富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得華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九十二年七月四 日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七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壹佰玖拾伍元,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而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六萬四千五百二十五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一千零六十五元,折合新 台幣三千一百九十五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珮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