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司字第一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司字第一二八號 聲 請 人 甲○○ 乙○○ 宮前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完結大新竹北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 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 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亦定有明文。至前開聲 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並不限於僅能聲 請一次,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訊捷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解散,而聲請人為訊捷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就任,業經呈報本院就任清算人在案,茲因清算人尚未完成訊捷半導體股份有限 公司之營利所得稅申報等項目,以致無法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前完結清算,爰 提出聲請,請准延展完結清算之期限等語。 三、本院經調取本院九十年度司字第三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核聲請人之前開聲請與 首揭說明尚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規 定,准予聲請人再展期八個月即至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完結訊捷半導體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珮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