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一四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一四六號 原 告 毅勝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東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一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王鳳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