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二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二四五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戊○○ 被 告 英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英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玖萬肆仟參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各提示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英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其餘被告二人背書之如附表所 示之支票五紙(下稱系爭支票),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拒付,為此 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各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等情;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英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簽發,其餘被告二人背書之系爭支 票,屆期提示竟遭退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五紙為證,經 核屬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 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一百八十九萬四千三百 六十九元及自各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 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林南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F0 ~T48 附表: ┌───┬─────┬──────┬───┬─────┬─────┬────┐ │ 編號 │ 付款人 │ 發票日 │發票人│金額 │提示日 │背書人 │ │ │ │ │ │ │(新臺幣)│ │ │ ├───┼─────┼──────┼───┼─────┼─────┼────┤ │ 一 │第一商業銀│ 九十年五月 │英冠食│四十二萬八│九十年五月│英泓食品│ │ │行新竹分行│ 九日 │品股份│千六百九十│九日 │股份有限│ │ │ │ │有限公│七元 │ │公司 │ │ │ │ │司 │ │ │丁○○ │ │ │ │ │ │ │ │ │ │ │ │ │ │ │ │ │ ├───┼─────┼──────┼───┼─────┼─────┼────┤│ │ 二 │同 右 │九十年五月三│同 右│三十萬一千│九十年五月│同 右 │ │ │ │十日 │ │二百五十八│三十日 │ │ │ │ │ │ │元 │ │ │ ├───┼─────┼──────┼───┼─────┼─────┼────┤│ │ 三 │同 右 │九十年六月二│同 右│三十九萬一│九十年六月│同 右 │ │ │ │十二日 │ │千零二十七│二十二日 │ │ │ │ │ │ │元 │ │ │ ├───┼─────┼──────┼───┼─────┼─────┼────┤│ │ 四 │同 右 │九十年七月三│同 右│三十一萬二│九十年七月│同 右 │ │ │ │日 │ │千七百元 │三日 │ │ │ │ │ │ │ │ │ │ ├───┼─────┼──────┼───┼─────┼─────┼────┤│ │ 五 │同 右 │九十年七月十│同 右│四十六萬六│九十年七月│同 右 │ │ │ │二日 │ │百八十七元│十二日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