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四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四六一號 原 告 菱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中菱男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邱玉萍律師 送達代收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一四九號七樓 被 告 寧太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被告應分別自行偕同證人廖啟印及劉文鈞到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謝永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