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旭嘉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倫 法定代理人 焦建偉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對相對人所發新竹建中郵局第三三一號存證 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新竹建中郵局第三三一號存證信函(如 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給付租金,但經依相對人之公司設立地址付予 郵局送達,竟因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而聲請人仍無法查知相對人目前實際 之事務所或營業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存證信函及信封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資料,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彭洪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