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旭嘉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運昇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等二人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運昇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各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各乙份。 二、相對人乙○○之戶籍謄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翠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鄭敏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