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聲字第二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聲字第二三○號 聲 請 人 文華黑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泰淵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泰淵營造有限公司間關於本院八十七年度裁 全字第六六號假扣押事件,業經聲請人撤回八十七年度執全字第一九三號假扣押 執行,亦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裁全聲字第一九一號裁定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聲 請人遂以台北古亭郵局第五三一號存證信函限期催告相對人行使受擔保利益人之 權利,詎上開催告函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而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云云,並提出撤銷假扣押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台北古亭郵局第五三一號存 證信函、信封及郵政送達回執、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各一件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始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 ,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復按法人之代表人 ,在民法上固非所謂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訴訟法上,則視作法定代理人,適用關 於法定代理之規定,司法院著有三十四年院解字第二九三六號解釋;復參照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立法理由有謂「當事人如為法人,則訴訟上攻擊或防禦 之法,皆非彼所能自籌,若仍向法人送達,亦非保護其利益之道,故特設本條, 明示對於法人有所送達,應向其代表機關為之」。查聲請人以相對人之營業所在 地寄出存證信函固因郵政機關註記遷移新址不明而退回,惟參諸前述,聲請人自 應另向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住所地為送達;次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之戶籍 地係在台北市○○區○○街二九七號五樓,並曾向經濟部商業司登載住居所為台 北市○○○路○段一三七巷十六號二樓,此亦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相對人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所附董事股東名單各一份在卷可按,而上開相對人法定代理 人之住所,聲請人亦非不得藉由向公司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建設主管機關或戶政機 關查知,是聲請人在前開存證信函寄發相對人營業所在地遭退回時,既可另行查 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住所,而得另行送達,在未另向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住所 為送達前,基於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就台北古亭郵局第五三一號存證信函之意 思表示聲請本院為公示送達,自與法定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美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