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二八號 聲 請 人 蔚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金南昌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存字第九三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九三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華信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可轉讓 定期存單面額計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准以現金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元或同額之建華 商業銀行新竹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 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二條至一百零五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 法第一百零六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0八六號假扣押裁定, 曾提供擔保金即華信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計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並以 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九三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開存單業已到期,有聲 請變換之必要,為此聲請准予變換為現金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元或同額之建華商 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年裁全字第一0八六號假扣押、九十年度存字第九三 八號提存卷查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前段、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 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南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林淑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