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聲字第六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聲字第六二七號 聲 請 人 捷耀光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祥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四四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 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貨款請求權新台幣二百八十五萬二千五百元,聲請 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四四號民事裁定准 予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相對人供擔保並聲請執行假 扣押後,經聲請人提供擔保免為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 聲請人提出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二○四四號假扣押裁定影本、九十一年度存字 第一六五五號提存書影本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查本院受理案件情形查核屬實 ,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珮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