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聲字第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聲字第六九號 聲 請 人 冠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美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七十七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價金請求權新台幣一百五十九萬七千四百八十二萬 元,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七十七號民事 裁定准予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相對人供擔保並聲請 執行假扣押後,業經本院查封聲請人財產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 據本院調取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八五號假扣押卷核閱無訛,且經本院依職權 調查本院受理案件情形查核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 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珮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 彭連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