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六九號 原 告 慧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邦基 訴訟代理人 黃金洙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貳仟伍佰萬元,折合銀元肆仟壹佰陸拾陸 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拾伍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臺 幣壹佰叁拾柒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