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0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0一號 原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南 右原告與被告新桃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陸仟叁佰肆拾柒萬玖仟叁佰貳拾捌元,折合銀 元伍仟肆佰肆拾玖萬叁仟壹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拾玖萬玖仟肆佰貳拾 伍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捌仟貳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