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一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送達代收人 戊○○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零叁佰玖拾元,並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 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啟寶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邀同 被告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八十萬元,借款期間自 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借款人應於每月二十五日 繳納一次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計算,採機動利率,如未依約支付本息 ,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遲延之日起,逾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詎訴外人啟寶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僅 繳納本息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其自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未依約定繳納 本息,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及保證契約 ,訴請被告等連帶清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經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催收款客戶往來明 細各一份為證,經核屬實,而被告均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 酌,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保證契約,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借款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彭洪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