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九號 原 告 台灣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郁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曾聲請對被告東光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銀元叁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 幣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 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 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謝永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