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82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新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及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馬靜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魏順華律師 曾能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蔣淑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