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除更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更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彭秀琴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台灣高等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證券,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二三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二三六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宏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八三─NX─0000000─│ │壹 │叁佰玖拾│ │ │ │ │六 │ │ │ │ │ ├─┼───────────────┼──────────────┼────┼───┼────┼───┤ │2│瑞昱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X─0000000─│ │壹 │捌佰參拾│ │ │ │ │0 │ │ │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