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第一六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第一六一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新竹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乙○○○○○○○○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六三二號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四八0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票款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 ,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謝永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